中建诺成有限公司

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533号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0871466W。
法定代表人:蔡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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