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诺成有限公司

中建诺成有限公司、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5民初69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611**D0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087146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大象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901251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诺成”)与被告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莆头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诺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莆头港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莆头港口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91422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莆头港口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6222元;3、判令莆头港口支付逾期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425293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莆头港口承担。 事实与理由:福建中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变更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中建诺成通过中标与莆头港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建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6044253元,采固定总价。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价按本项目控制价文件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11%)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2018年1月10日会议纪要决议:对预算清单核对完对漏算部分予以增补。2017年7月3日原被告、监理单位确认增补工程量偏差工程造价为1542518.015元,下浮11%为1372841.03元。 2018年1月12日工程开工,2018年9月3日完工,实际工期234天,延误54天均已得到监理、业主批复。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造价225832元。 2018年12月26日,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2018年9月3日,莆头港口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工验收报审表,监理单位意见为:同意。2018年12月26日,莆头港口对涉案湄洲湾港秀屿港莆头作业区物流园区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作出建设管理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对上述2个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意见。同年10月,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11月21日,莆头港口组织验收,逾期组织竣工验收437天,违约金425293元。 施工期间,建筑市场材料上涨,钢筋及水泥价格大幅度波动,该部分价格调整价为229223元。 中建诺成所完成本工程项目总造价为:签约合同价6044253元(含暂列金)、增补工程量偏差工程造价1372841元、增加签证造价225832元、材料上涨调整价229223元,合计为7872149元,莆头港口已支付6880727元以及暂列金20万元不予计算,尚欠791422元。中建诺成认为其已申请验收,且质量评定合格,内页资料齐全,莆头港口久拖不予竣工验收,工程已于2018年10月投入使用,莆头港口负有支付工程款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组织验收、逾期支付工程违约金的义务。 莆头港口辩称:1、中建诺成要求答辩人支付尚欠工程款791422元及对应该款自2020年2月13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2、中建诺成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违约金425293元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3、中建诺成在履行讼争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拖延工期、逾期竣工之违约行为,应向莆头港口支付违约金1202000元。综上,请求驳回中建诺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莆头港口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诺成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02000元;2、判令中建诺成支付多给付的工程款414358.24元(最终返还的工程款金额以庭审或司法造价鉴定的为准),并支付自反诉提起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返还工程款之利息;[前述两项诉讼请求的部分金额可直接从本案本诉中反诉原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尾款(如有)中予以直接抵扣,剩余金额需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3、判令中建诺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反诉诉讼费、***定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莆头港口就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件杂货仓库工程对外进行公开招投标,中建诺成中标后,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施工内容、开工日期等。合同签订后,莆头港口依约履行项下义务,然中建诺成存在拖延工期逾期完工、***齐、提交竣工资料等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2017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中建诺成于2017年7月27日开工,后因中建诺成现场施工班组出现临时撤场、更换的原因导致讼争项目施工进度滞后,莆头港口于2017年0月10日发函要求加快,后该项目于2018年1月12日重新恢复施工。该工程完工后,中建诺成迟迟未能向莆头港口提供竣工验收所需材料,导致工程于2019年11月21日才竣工验收,其逾期竣工天数601天,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02000元。另,案涉工程存在部分工程并非中建诺成有限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量414358.24元(最终返还的工程款金额以庭审或司法造价鉴定的为准)经双方现场查看确认应当予以扣除。 针对莆头港口的反诉,中建诺成辩称: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2日工程开工,2018年9月3日完工,实际工期234天,延误54天均已得到监理、业主的批复,答辩人并不存在延误工期,被答辩人主张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并主张延误工期201天,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3日完工后,答辩人已提供齐全的内业资料,并一直催促被答辩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支付工程尾款,但被答辩人故意久拖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于2018年10月实际投入使用后,于2019年11月21日才组织验收,被答辩人存在逾期竣工验收437天,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签约合同价6044253元,该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涉案工程预算的工程量变更,也没有提供预算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本案不存在对签约合同价进行调整的情形,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并竣工验收,被答辩人以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工程非答辩人施工完成或未施工为由,主张调整签约合同价,缺乏依据,不能支持。 中建诺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组,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中建诺成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所以导致2017年7月开工后出现第一批施工班组撤场情况,诉讼主体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相应的其他权利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2017年6月30日,中建诺成通过中标与莆头港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建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6044253元,采固定总价。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3、2018年1月10日会议纪要、2017年7月3日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偏差)一组,欲证明2018年1月10日会议纪要决议:对预算清单核对完对漏算部分予以增补。2017年7月3日原被告、监理单位确认增补工程量偏差工程造价为1542518.015元,下浮11%为1372841.03元。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2018年1月10日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对2017年7月3日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偏差)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工程预算书除封面外其他细表无骑缝章或其他签认,对于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双方未在2007-2018年最终确认该增量,在诉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依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工程偏差量调整,恰恰证明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工程量误差及施工量偏差按照现场实际工程量予以计取的。 4、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令一组,欲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12日开工。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两项证据并非反映施工现场真实情况。2018年1月12日实际是案涉工程项目复工。 5、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一组,欲证明工程2018年9月3日完工,实际工期234天,延误54天均已得到监理、业主批复。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三性无异议。 6、工程签证单一组,欲证明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造价225832元。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列的证明对象。 7、2018年1月29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工程预算书、2018年5月8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预算书、2018年6月26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预算书、2018年8月28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预算书、2018年9月2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预算书一组,欲证明工程量完成情况及工程款支付申请情况。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该份证据中盖有其公章的审批意见无异议,对附件详细列表不予认可。认为在第209页后附件材料,与证据8存在混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公章审批意见仅能证明单期付款进度,无法证实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 8、竣工结算总价(送审)一份,欲证明施工期间,材料上涨调整价格为229223元。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页数与材料不匹配,该材料系中建诺成单方制作,未经双方结算审核。 9、2018年9月3日工**工验收报审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管理总结报告、投入使用现场照片、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一组,欲证明2018年9月3日中建诺成申请验收等事实。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2018年9月3日工**工验收报审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管理总结报告、投入使用现场照片三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其无法确认材料来源,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事实上恰恰因为原告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真实性确认,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该组证据开工时间并非实际开工日期,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应以实际进场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其中证明对象指明的竣工日期也是原告原因导致拖延。 10、中建诺成(2019)8号关于催促工**工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函、中建诺成(2019)10号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工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函、邮件交寄单、中建诺成(2020)2号关于要求尽快支付工程尾款的函、邮件交寄单、(2019)2号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期××组,欲证明工程于2018年1月12日开工,2018年9月3日已完工,中建诺成已提供齐全的内业资料,并催促莆头港口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支付工程尾款。 经质证,莆头港口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收到相关函件中建诺成(2019)8号关于催促工**工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函、中建诺成(2019)10号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工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函、邮件交寄单签收人并非公司人员,莆头港口未出具过预验收会议纪要,且当时不具备验收条件。 莆头港口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并对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 经质证,中建诺成无异议,证明内容同其提供的证据。 2、工程现场查看记录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福建中诚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人员于2020年11月5日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查看等事实。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签字施工员并非其施工员,工程现场查看记录并非工程量变更单,也无工程量变更施工图纸,没有监理单位签章,根据合同11.3.3第二项,专用条款10.4.1及.4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并附详细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实际施工量与预算不一致,也属于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范围,不作调整。 3、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关于湄洲湾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进度滞后的函、关于“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顺利开工”的报道一组,欲证明讼争工程于2017年7月27日开工的事实等。 经质证,中建诺成认为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系单方通知,应以开工令、被告公司出具的文件载明开工时间为准。关于湄洲湾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进度滞后的函,无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函件系被告公司单方做出,不能证明开工日期2017年7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开工通知载明为准。关于“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顺利开工”的报道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报道也是被告公司单方报道,不能证明开工日期2017年7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开工通知载明为准。 4、微信聊天记录一组,欲证明中建诺成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4日才将竣工验收所需材料补齐等事实。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2018年9月3日工程完工,2018年10月提供当时报纸、照片,已经投入使用,应以移交时间为竣工日期。完工后,原告就一直催促被告验收,原告已经提交资料,2019年11月21日才组织验收,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聊天记录是因为被告自己需要材料,而要求原告配合,需要第三方审计的材料,原告找被告拿的时候,被告又拒不配合。 5、备忘录一份,欲证明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1月26日,中建诺成仍存在未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及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整改项目的情况。事实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仍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真实性无异议,备忘录证明内容有异议,2018年9月3日完工后,原告把资料整理给被告,被告久拖不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工程款。整改问题理由不能成立,从其方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2018年10月就投入使用,本案不存在原告原因导致拖延竣工验收的情况。 6、光盘一份,欲证明中建诺成于2017年7月27日已进场施工作业。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告要证明的内容,光盘看不出时间,其次,光盘也无法反映是涉案施工现场,涉案开工日期,不管是开工令,还是被告公司出具文件,各方均认可开工时间是2018年1月12日,现被告单方认为开工时间2017年7月27日不能成立。 7、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辅助用房、仓库)工程招标控制价(部分),欲证明工程量清单与中建诺成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符等事实。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封面予以认可,因附件没盖章不予 认可。认为不能以招标控制价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存在误差,有专门调整方法。 第一次庭审后莆头港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8、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杂货仓库工程(12-26轴、辅助用房)施工工期情况的说明,欲证明讼争项目的监理单位筑力(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讼争项目的工期情况出具该说明的事实;事实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已进场施工作业,后系因为中建诺成出现施工班组更换、撤场等原因导致施工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并最终导致讼争工程逾期竣工。 经质证,中建诺成认为因本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庭后提供,故附条件质证如下:三性均有异议,该监理说明上没有监理人员的签字,该说明系事后说明,监理单位是莆头公司聘任的,与其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监理单位没有提供当时原始监理资料为证的情况下,该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根据2018.1.10的会议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编制范围1-3轴助用房、4-13轴仓库主体与装饰、水电、消防及室外坡道、散水坡、水沟等,工程量清单是按预算编制说明计算,但现场施工的图纸范围是1-3轴辅助用房、13-26轴仓库与编制说明及预算清算有误,经参建各方讨论,决定由建设及施工单位两方分别审核预算处工程量,然后参照两方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预算清算核对完对漏算部分给予增补”,故案涉工期确定进场时间为2018.1.12,且开工令、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莆头港口公司文件均认可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重新确认为2018.1.12,所以本案不存在2018.1.12为复工日的事实。如果该日为复工日,应由莆头公司或者监理公司提供开工时间、停工通知及复工通知。 9、检验报告两份,欲证明厦门捷航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讼争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桩基进行检测的事实;报告中记载的收检桩的“成桩日期”为2017年10月。 经质证,中建诺成认为因本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庭后提供,故附条件质证如下: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质证意见同第8点。 10、莆田中院(2020)闽03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闽0305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欲证明中建诺成于2017年7月27日已进场施工作业,且其将讼争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施工;2017年下半年施工的工程量也包含在中建诺成提交的工程进度申请表中,这足以说明中建诺成认可该判决书中所涉及的2017年下半年施工的工程量属于其施工范围。 经质证,中建诺成认为因本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庭后提供,故附条件质证如下:对该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该两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 11、发文登记表节选、2018年5月15日的会议纪要一组,欲证明***是承包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该工程存在违法转包的现象,转包人是***。 经质证,中建诺成认为因本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庭后提供,故附条件质证如下: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对象也有异议。中建诺成没有***此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诺成提供的证据第1、2、3、5、第7组部分证据,莆头港口提供的证据1、4、5、7、10组证据,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有异议,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中建诺成提供的4、6、7、8、9、10组证据中盖有莆头港口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单方制作的未经对方认可,不予确认;莆头港口提供的2、3、6、8、9、11组证据包含当事人陈述及案外材料,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分析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建诺成、莆头港口对讼争工程存在未施工部分及工程价款存在争议,莆头港口认为经双方现场踏勘,存在未施工部分,因单价及总价会产生关联变化,不能按照工程量清单之间对照单价予以扣减,故向本院申请对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莆头港口的鉴定申请合法合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同意莆头港口的鉴定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福州中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出具《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园一期件杂货仓库工程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案讼争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52869元。 经质证,中建诺成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按照2022年2月14日初稿造价调整;并再次坚持涉案工程系约定固定总价包干。 经质证,莆头港口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的“未施工部分”存在遗漏审查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应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2日,福建中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中标案涉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莆头港口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件杂货仓库13#~26#排架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桩基及13#排架处隔墙除外)、辅助用房1#~3#排架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3#排架处隔墙除外),及相关供电、通信、控制、给排水、暖通等配套设施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约定工程总日历天数180天,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6044253元,其中暂列金2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采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专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应按2000元/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使用约定由招标人支配,按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专用条款11.3.4约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材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发包人应补偿因承包人主材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造成的损失。本合同工程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为,钢材、水泥等主材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也不按工程预算价下浮率进行下浮。专用条款12.4.2约定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即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价文件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11%)×80%。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80%时,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7天内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支付,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按50%报发包人拨款,余款待工**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7天内,除预留保修金外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7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7天内审查确认、向承包人支付该计量周期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依约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工**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财政送审,经财政审核完成后7天内完成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竣工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质量保证金自工**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返还。 2017年7月3日,工程预算书(工程量偏差),由建设单位莆头港口开发公司、监理单位筑力(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诺成确认工程量偏差造价1542518.015元,下浮11%为1372841.03元。2018年1月10日,又由该三方公司会议纪要决定参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两方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预算清单核对完对漏算部分给予增补。 2018年1月10日,中建诺成向莆头港口发出工程开工报审申请,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单位于2018年1月12日发出开工令。施工过程中,中建诺成先后报请申请延长工期,共计延长66日历天,均得到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的同意批复。依照工程签证单,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造价195336.17元。 2018年1月26日,中建诺成申报辅助用房、仓库开工至2018年1月25日工程进度款(按80%计,下同)1397869元。2018年4月29日申报辅助房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工程进度款1966722元。2018年6月25日申报辅助房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程进度款1018552元。2018年8月26日申报辅助房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工程进度款446934元。2018年9月2日申报辅助房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程进度款1098272元。上述各期进度款共计5928349元均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签认同意支付。中建诺成自认莆头港口已付工程款6880727元。 2018年9月3日,案涉工程完工,中建诺成申请竣工验收。庭审时,中建诺成提供了编制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结算价为7872149元的竣工结算总价(送审)材料一份,欲证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调整229223元,然经质证莆头港口开发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系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双方结算确认。2018年12月26日,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认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符合要求,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故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案涉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实际至2019年11月21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各有关单位一致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2019年11月26日,中建诺成与莆头港口达成《备忘录》,确认原签订的一期件杂货仓库工程项目合同价为6044253元,补充漏项金额为1331656元,总计合同总价为7375909元,莆头港口已支付金额为5430077元。中建诺成应在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整改,在确认整改项目全部完成后,莆头港口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如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整改项目,则付款日期顺延。 2020年11月5日,案涉原、被告双方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福建中诚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人员对讼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查看。经查勘,存在部分工程量未施工。 2021年11月16日,莆头港口向本院申请对《工程现场查看记录》中所示的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同意莆头港口的鉴定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福州中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出具《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园一期件杂货仓库工程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案讼争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52869元。 另查明,截至开庭,双方确认莆头港口已支付工程款6880727元。工程暂列金200000元未返还莆头港口。本案案件鉴定费15000元。 因中建诺成主张剩余工程款未果,案经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多次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中建诺成与莆头港口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根据现场踏勘及工程量清单,中建诺成确实存在未施工部分,应当合同项下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扣减。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提交材料及现场查看,已作出鉴定结论,根据鉴定意见,本案工程未施工部分造价为252869元。故本案工程价款为6044253元+补充漏项金额1331656元+现场签证增量195336.17元-未施工金额252869元,扣减200000元暂列金,莆头港口已支付金额6880727元,由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工程质保金返回期限已经届满,莆头港口应当将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余款支付给中建诺成,故莆头港口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37649.17元。中建诺成主张应支付工程款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约定“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80%时,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7天内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因双方对工程未施工部分存在争议,扣除20万暂列金,莆头港口已基本按约完成应付款项。现未施工部分工程款的审核结算时间应为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即2022年3月7日,因故根据合同约定莆头港口还应支付中建诺成以237649.17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问题,中建诺成虽主张莆头港口逾期支付已支付的五期工程款,但并未举证莆头港口支付进度款时间,无法证实逾期天数,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工期及竣工逾期责任认定问题。双方在2018年1月12日的开工令及2019年11月21日的竣工验收证书上均确认开工时期为2018年1月10日。2018年9月3日中建诺成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工报审表,亦得到监理单位同意,故可认定案涉工程完工用时236天,扣除已得到批复的顺延天数66天,实际工程开工到完工用时170天。2018年9月3日,中建诺成申请竣工验收,2018年12月26日,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意验收。但实际至2019年11月21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各有关单位一致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出具竣工验收证书。但双方于2019年11月26日备忘录及微信沟通中均确认中建诺成存在未完成竣工验收整改项目,并约定如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整改项目,则付款日期相应顺延。诺成(2020)02号《关于要求尽快支付工程尾款的函》亦自认于2020年元月才将竣工结算审核材料寄往审核单位。故双方对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均互负有责任,其损失各自承担。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工程款237649.1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69.1元,由中建诺成有限公司负担11804.36元,由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4.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47.2元,由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15000元由中建诺成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晶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