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诺成有限公司

**乱、中建诺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542号 申请人:**乱,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0871466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乱诉被申请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2782.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2782.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乱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