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2920号
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6047805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匠**(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89888400H,住,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匠鲁班(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