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8678号
原告: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5-37B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轩,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4层4092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时代公司)与被告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数合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博能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洛数合图公司支付博能时代公司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尾款204 000元;2.洛数合图公司以220
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博能时代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为9240元);3.洛数合图公司以50
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博能时代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为8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洛数合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博能时代公司与洛数合图公司签订《执行协议》约定:洛数合图公司委托博能时代公司为“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以下简称此项目)进行策划、执行,洛数合图公司负责提供博能时代公司此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共计220 000元,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21%,活动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洛数合图公司向博能时代公司支付活动尾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70%即154 000元。2021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执行协议》对“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增项及费用进行约定,约定增加费用共计50 000元,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洛数合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以上两份协议签署后,博能时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洛数合图公司除支付预付款46 000元外,剩余款项共计204 000元虽经博能时代公司多次催讨,洛数合图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洛数合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博能时代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5-37B室,并非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2室,博能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博能时代公司西城分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并不能证明博能时代公司的所在地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2室,故洛数合图公司申请将本院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执行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博能时代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虽然《执行协议》载明博能时代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2室,但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能确认上述地址系博能时代公司的住所地。依照相关规定,博能时代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5-37B室应为其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洛数合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林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