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4752号 原告: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4层409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与被告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能时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洛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洛数公司向博能公司支付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尾款204000元;2.洛数公司向博能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924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8400元);3.案件受理***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博能公司与洛数公司签订《执行协议》约定:洛数公司(甲方)委托博能公司(乙方)为“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进行策划、执行,洛数公司负责提供博能公司该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共计2200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21%,活动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洛数公司向博能公司支付活动尾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70%即154000元。2021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执行协议》对“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增项及费用进行约定,约定增加费用共计50000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洛数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以上两份协议签署后,博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义务,洛数公司除支付预付款46000元、并由案外人公司植理公司代付2万元外,剩余款项共计204000元经博能公司多次催讨仍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洛数公司辩称,一、不同意支付尾款204000元,应在博能公司主张的27万元的基础上扣除61416.9元。具体如下:1.关于22万元执行协议。博能公司未严格按照22万元的《执行协议》附件报价单执行,应扣除报价单中未发生项目及重复收费的内容12266.9元;2.关于5万元执行协议。因博能公司在活动举行的前5天洛数公司一切筹备工作基本就绪的情况下,要求洛数公司补充签订5万元的《执行协议》否则不继续执行,为会议正常进行洛数公司被迫同意涨价5万元,属于胁迫和显示公平。但双方未就涨价金额、项目达成一致,因为始终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根据协议第五条第6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代理人签字和**之日起生效”,因此该协议自始至终未生效,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且博能公司发送给洛数公司的《核算单》显示该项目成本至多为238636.54元,不同意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尚欠款项。5万元的《执行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报价单中的项目并非全部实际存在,只是为了涨价而临时编制的,博能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了新增的项目的要求或项目,实际上仅仅重新制作一组展区增加画面及安装(值850元),故应在该5万元中减去未生效的49150元。总共应扣除61416.9元。二、不同意博能公司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因博能公司违约在先且拒绝沟通,洛数公司暂未付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博能公司应该根据当次支付合同款金额为洛数公司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洛数公司多次催要博能公司至今未开具发票给洛数公司,属于违约在先,且其未按照报价单内容执行会议,会议结束后也未向洛数公司提供最终结算单。在洛数公司多次主动尝试的情况下仍拒绝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故洛数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在博能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前支付未按实际执行情况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博能公司拒绝公司才造成本次诉讼,故洛数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三、如法院认为洛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0月,洛数公司(甲方)与博能公司(乙方)、北京植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植理公司)签订《执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合同约定:“甲方、丙方委托乙方“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合作项目: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时间:2021年10月20日,地点: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规模:300人。一、合同费用,甲方、丙方负责提供乙方此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共计220000元。二、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21%,即46000元,丙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9%,即20000元。2.活动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活动尾款,即本协议总费用的70%,即154000元。3.乙方根据甲方、丙方当次支付合同款金额为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2甲方、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该协议附件报价单中,分三部分列明结构部分、AV部分、人员部分的具体名称内容、数量、单价及总价,总价为301965.31元,优惠价格220000元。甲方处盖有洛数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乙方处盖有博能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丙方处盖有植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1.协议一的合同价款系所附报价单优惠后而来。2.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实际有部分未按报价单约定履行。3.协议一签订后,博能公司向洛数公司表示22万元无法覆盖成本,要求涨价5万元,洛数公司表示同意。4.针对协议一已付款项为6.6万元,4.6万元为洛数公司支付,2万元为植理公司代洛数公司支付。5.博能公司就已经支付款项尚未开具发票。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为: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与报价单不一致的项目及相应价格是否变更。二、双方是否就5万元的《执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达成一致。三、洛数公司是否在博能公司开票后才应履行付款义务。 一、协议一履行过程中与报价单不一致的项目及相应价格是否变更。洛数公司主张以下项目与报价单不一致或者重复计算,要求减价61416.9元,且一直在跟博能公司沟通减价事宜:1、报价单中结构部分其他一桌卡实际只有27个桌卡,加上空白10个桌卡也只有37个桌卡却按照50个桌卡收费;议程表仅仅打印200个按照300个收费;2、人工及运输中进撤场人工与其他设备、人工运输中搭建工人费重复,音频部分一现场没有使用到无线头戴或领夹麦、对讲机等设备,仪式大屏视频强行将一个视频拆分为两个收费,5万元报价单中展区增加画面及安装实际只有一个,实际仅重新制作一组价值850元;3、报价单-序厅-约定的尺寸均高2.5米,但是实际全部是按照高2.4米制作,该项目是按平米收费。洛数公司提交了:证据四、博能公司***与洛数公司***的聊天记录【2021年12月6日“***:这是我们的制作清单(该清单显示“改TCL背景”“海信改背景”均为6*2.4,“增加三角台卡,27个有名字的10个没名字,250克铜版纸”】。洛数公司***:“那我们就按实际结算吧,背板大小原计划6*2.5/4*2.5,实际都是6*2.4/4*2.4”),证据五、嘉宾照片(显示未佩戴领夹麦),证据六、洛数公司要求去掉科大讯飞沟通记录,证据七、会议主背板(证明除了报价单未按照约定执行外,其他项目的执行在洛数公司的再三强调下,仍存在诸多重大纰漏,如主背板内容错误、客户***摆放错误等,给洛数公司商业信誉带来重大影响),证据八、启动仪式背景视频,证据九、启动仪式完整视频(证据八、九证明仪式大屏视频强行一个拆分为两个收费,5万元报价单中展区增加画面及安装实际只有一个),证据十、洛数公司***与博能公司执行人***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0月19日博能公司***:“赶紧落实5万的合同呀。”洛数公司***:“已经在处理了,你们有补充协议协议模板吗?”***:“现在签署那协议,你改个名字补充协议就行了,然后加个5万元就OK嘛,我们这个没有成形的模板,成形的模板你们这个都律师都看过吗?应该没有问题,用现有的合同做呗。”***:“你这加的5万都加什么内容,你得说清楚呀,别到时候又有什么问题又发生了,这大家都说不清楚。”2021年11月23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圆圆这合同我们这边都盖完章了,包括那个**那个签字,那个我又重新补了一份,都打印了,然后明天你收到了之后呢,你给我盖个章,然后电子版给我一份,先电子版给我一份,因为我要红圈审批,这样才能开发票,我们现在管理可严了。”***:“必须是原件**的。”2021年11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呀,都签字的都相当签字的件,不不扫描件。那就得再重新签一遍,你要说那就得重新再补签一遍了。”***:“不应该是原件寄过来,我们**么,那就重新寄过来吧,原件。”***:“行吧,那就重新来一遍吧,好吧。”2021年11月29日,***:“那个5万合同咋还有丙方,就甲乙双方,我给你的文件里面没有丙方啊。”***:“行行,那可能那没检查好呢,那我按这个再调整一版好吧。”***:“只有5万那个,好好让他们查查。”***:“好好。”2021年12月6日“***:这是我们的制作清单(该清单显示“改TCL背景”“海信改背景”均为6*2.4,“增加三角台卡,27个有名字的10个没名字,250克铜版纸”)。洛数公司***:“那我们就按实际结算吧,背板大小原计划6*2.5/4*2.5,实际都是6*2.4/4*2.4。对讲机10个,也没有用到,无线头戴或领夹,也没有用到。”】,证据十一、深圳会议群聊天记录(证明会议筹备过程双方沟通情况,2021年9月6日洛数公司***:“1、位置有点多,沙发后面可设置160左右,全场先按200人设计,2、展示区数量上,目前看加上签到,至少需要8-9个,外面排不下,可以放在会场最后面”),证据十二、洛数公司会后邮件反馈。证据四到十一证明:除了报价单未按照约定执行外,其他项目的执行在洛数公司的再三强调下仍存在诸多重大纰漏,如主背板内容错误、客户***摆放错误等,给洛数公司商业信誉带来重大影响。证据十二证明洛数公司一直在积极同博能公司沟通,但是博能公司均未正面反馈,双方就实际结算价格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是博能公司的原因,洛数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博能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执行协议是双方协商沟通自愿签订,附件中人工费是对不同结构、不同工作产生,并不存在重复计算。另,洛数公司所述其他也符合合同和现场沟通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费用计算错误。 博能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双方是否就5万元的协议二达成一致,洛数公司是否应该按照协议二支付5万元的合同款项。 博能主张该公司根据实际履行过程中洛数公司的要求,认为22万元不足以弥补成本,故要求涨价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二及附件。博能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协议二(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活动,合作项目: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频产业大会(AVF),时间:2021年10月20日,地点: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规模:300人。一、合同费用,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此项目设计、制作、运营费用共计50000元。二、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即50000元。2.乙方根据甲方当次支付合同款金额为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2甲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五、其他约定……6.本合同自双方代理人签字和**之日起生效。”该协议附件报价单中列明具体名称内容、数量、单价及总价,总价为51092元,优惠价格50000元。甲方处有案外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博能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落款日期2021年10月19日)。就**的身份,博能公司主张为洛数公司的项目人员,洛数公司主张是植理公司的人员,植理公司是洛数公司的合作方,只负责提供一部分预付款。 洛数公司主张双方未就5万元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系因博能公司在会议开办前五六日临时要求涨价,洛数公司迫于无奈答应加5万元,但关于该5万元具体明细,双方未达成一致。博能公司提交的协议二上只有植理公司的**签字并未有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洛数公司提交了证据二、(5万元版本1),证据三、洛数公司***发给博能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29日洛数公司***“哪个5万合同咋还有丙方……就甲乙双方,我给你的文件里面没有丙方啊”并发送名称为2021(第十七届)中国音视…(1)的文件。***:“行行,那可能那没检查好呢,那我按这个再调整一版好吧。”***:“只有5万那个,好好让他们查查”***:“好好”】,证明博能公司给洛数公司发送过两个版本的5万元的执行协议,博能公司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并非洛数公司上述聊天记录中的版本(该版本报价单与22万元协议中报价单一样)。博能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该5万元执行协议是双方协商沟通自愿签订的。就协议二的履行情况,庭审中,洛数公司主张协议二仅仅重新制作一组展区增加画面及安装,其余为视频内容【协议二附件报价单中明细第一至三行(碳中和行动计划启动台、碳中和行动计划启动台冰展视频、碳中和行动计划视频)】,但案涉活动只有一个视频。博能公司主张协议二既有活动总的增加也有报价单中的内容,因洛数公司要求增加了,故成本也相应增加(同样是视频,要求不一样,价格亦不一样)。 洛数公司是否违约在先。博能公司主张博能公司已经按照两份协议约定履行完合同,洛数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洛数公司主张因博能公司违约在先,洛数公司不应该支付违约金。为证明其主张,洛数公司提交了协议一,证明合同第二条第3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丙方当次支付合同款金额为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博能公司未开票且博能公司未按照报价单内容及工作量保质保量执行会议存在违约情形,故洛数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博能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将在判决论理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上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论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博能公司与洛数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协议一履行过程中与报价单不一致的项目及相应价格是否变更。二、双方是否就5万元的协议二达成一致。三、洛数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否符合先履行抗辩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协议一履行过程中与报价单不一致的项目及相应价格是否变更。根据双方陈述及签订的协议及附件显示,协议一附有报价单,报价单详细列名每一项规格、内容、单价,以及优惠后的总金额,该总金额与协议一所在合同价款一致。在此基础上,如未按报价单明细履行,则相应价款应发生变更,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仍按原合同价款支付款项。现博能公司主张双方有该约定,洛数公司不予认可,博能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且洛数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该公司一直向博能公司要求减价,故本院对于洛数公司关于应按实际履行情况计算应付价款的主张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是否就协议二达成一致。博能公司提交的协议二明确载明“本合同自双方代理人签字和**之日起生效”,协议上未加盖洛数公司公章,且无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故本院对于博能公司关于双方就协议二达成一致的意见不予采纳。虽双方就协议二未达成一致,但根据洛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于履行过程中在22万元价款基础上增加5万元没有异议,只是未明确增加的明细。即最终完成案涉会展总价款为27万元。具体明细为协议一报价单明细基础上,加上洛数公司认可的增加一个6*24的写真黑**。 关于洛数公司应付款项,如前所述,应按实际履行情况计算应付价款。(1)企业展示区规格一、企业展区规格二以及签到背景板。结合洛数公司的举证情况,该公司员工与***2021年12月6日的聊天记录,“***:这是我们的制作清单(该清单显示“改TCL背景”“海信改背景”均为6*2.4)。洛数公司***:“那我们就按实际结算吧,背板大小原计划6*2.5/4*2.5,实际都是6*2.4/4*2.4”,博能公司在聊天记录中并未表示异议,故本院对企业展示区规格一、企业展区规格二以及签到背景板实际制作高2.4米予以采信。(2)桌卡,上述2021年12月6日博能公司制作清单中显示增加三角台卡“27个有名字的10个没名字,250克铜版纸”,与洛数公司主张实际制作了37个能够相互印证,故应该按照37个桌卡支付合同款。(3)议程表。双方签订合同中已经对300个数量进行了确认,2021年9月16日洛数公司***虽然提出“全场先按200人设计”但是并不能证明实际制作数量也是200个,故就该部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300个支付款项。(4)无线头戴或领夹麦、对讲机。2021年12月6日洛数公司***“对讲机10个,也没有用到,无线头戴或领夹,也没有用到”,虽然洛数公司没有用到,但并不能证明博能公司未准备,博能公司准备该设备也会支出一定费用,而双方在合同已经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洛数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就该部分,洛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5)搭建人工费、仪式大屏视频。双方报价单中就该部分已经达成一致,洛数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进撤场人工费重复计费、仪式大屏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故对于洛数公司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争议焦点一、二的论述情况,对于应该扣除的部分的价款。应在27万元价款的基础上,减去博能公司未按协议一报价单履行部分。关于应扣减的金额,应以(270000元/(协议一报价单所载总计金额301965.31元+5万元)=)0.7672的折扣率计算报价单一每一部分实际价款:(1)企业展示区规格一、企业展区规格二以及签到背景板扣除价格为414.29。【(13500元-2.4米/2.5米*13500元)*0.7672】。(2)桌卡扣除价格为149.6元【(750元-37个/50个*750元)*0.7672】,以上共计扣除563.89元。综上,洛数公司应该支付尾款203436.11元(27万元减去563.89元减去已支付的6.6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洛数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否符合先履行抗辩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洛数公司以博能公司先违约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博能公司开票后洛数公司才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洛数公司以先履行抗辩权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协议一约定付款时间为“活动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活动尾款”,活动举办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博能公司主张自2021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不持异议。就违约金的标准,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甲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洛数公司主张约定过高要求酌减,博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203436.11元及违约金(以203436.1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天津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8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