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4328号
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邰武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学,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黄旗甲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毛珂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