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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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267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4160069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高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斐,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鹃,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33704753J,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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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城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金
人民陪审员  朱仙飞
人民陪审员  丁巧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武彩霞
书 记 员  李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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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