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3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3层01-366B。
负责人:柯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誉,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5元,由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