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3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3层01-366B。
负责人:柯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誉,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5元,由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