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康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诺亚***分公司与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1256号 原告:北京华泰康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诺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新燕莎商城一层Z107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泰康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诺亚***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泰康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诺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泰康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诺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