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2653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家具博览中心)C3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余满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京0102民初22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1092.20元的财产。本案在审理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庭外和解协议,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