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4执5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维睿新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三维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A区自编10号楼第1层103-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4736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贺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2号楼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NJ8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关于佛山市三维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武汉贺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武汉贺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三维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返还11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武汉贺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三维睿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贺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5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