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0299号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凤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雯,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346栋。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