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道春,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
委托代理人:麦伟强、涂洪钢,均系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8)粤0104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上诉人父亲的福利分房与原公司(被上诉人)发生争议,应当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