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快捷通航空运输服务中心、广东薛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5734号
原告:广州天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向云新街旧机场东门三角地块402写字楼(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快捷通航空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机场北路民航快递大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薛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辉工业路1号之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省航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346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天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839495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天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天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