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恢1156号
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钟久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U9M06。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97387P。
法定代表人:白发安。
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3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79000元,受理费906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号汽车一辆(轮候查封,2021年12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发安,下落不明。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3596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王占和
审判员 :赵国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