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3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1号众创空间458室。
法定代表人:张吉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燕锋,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丽,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静,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久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燕锋、***、张雅丽以及原审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籍利民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