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漫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静,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代元福
人民陪审员 边秋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