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91号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漫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润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权利行为,包括并不限于停止利用原告商业秘密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相关业务;2.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原告业务客户等商业圈内及媒体公开声明消除影响;4.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江达公司投资人,江达公司成立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并委派***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及管理至今,**任分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开始,江达公司业务急剧下滑,并出现多起客户投诉,反馈联润公司以江达公司名义结算江达公司货款的情况。在此期间,还发生了由***担任执行董事的江达公司的另一家公司,出现15项专利权被无偿转移给联润公司的情况。为此,江达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了解,发现不但有上述行为存在,联润公司还经营与江达公司相同业务,并使用与江达公司相同近似的宣传资料进行业务活动、并使用***所有的房屋作为主要办公地点进行经营活动。除此外,江达公司还发现联润公司所取得的特种工程技术资质,系***同意将江达公司员工资格转入所取的,并且联润公司业务活动中无偿使用江达公司部分机械设备进行盈利活动。调查中同时发现联润公司工作人员与石家庄分公司工作人员混同、工作地点混同、业务范围混同,联润公司实系***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和联润公司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江达公司利益,致使江达公司经营利润损失巨大。更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维护江达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恰当。原告江达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该地点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