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漫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代元福
人民陪审员 边秋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