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916号
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久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