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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垣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010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0出生,汉族,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伏军祥,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联润在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久路**信用代码:91130100MA085U9M06。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将该房屋租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没有在该地址营业,且被上诉人的税务登记机关为新华税务局,故该地址不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也更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在被上诉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权范畴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被上诉人起诉所述的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可以认定为诉涉侵权行为地,故本案的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各被告的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本案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位于一审石家庄市桥**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何处系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关键。被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座1801室,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该地址产权系其所有,该房产一直由他人租用,上诉人***并未实际将该房产租于被上诉人使用,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在该地址办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并非其注册登记地,在被上诉人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际办公地址的情形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从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其管辖范围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综上,在无法确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且其他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形下,上诉人要求移送其住所地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4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