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833民初140号
原告: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054C4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0号14号楼1单元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黑龙江大正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18WKMC3D。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山水家园O栋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闫友,经理。
原告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正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6元,由哈尔滨博诚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