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3454号
原告: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东一街5301号(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克拉玛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