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5505号
原告:***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白碱滩区金东一街5301号(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二层(东北-1)。
法定代表人:夏清。
原告***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依市德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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