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3243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0月4日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12月27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31日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兴华集团大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诉称,三原告分别为***的妻子、女儿、儿子,***于2019年12月29日去世,2018年3月20日,***给被告支付购车款34000元,但是被告并未交付车辆,被告承诺2018年8月31日前返还34000元,但是并未履行,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方的买卖合同出未约定履行地,同时根据被告与***在青岛市黄岛区签订的家庭光伏特许经销协议,***系作为被告的经销商参与了购车活动并在青岛市黄岛区支付了购车款,根据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无论依据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还是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均应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正当,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