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兴华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超,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涉及的王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因该合同的管辖约定,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是错误的。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因王某去世,由三上诉人承继涉案合同的履行,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三上诉人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智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