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兴华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越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国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157-6/div>
法定代表人:刘洪滨,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国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没提起上诉。
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第八条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作开发协议》第八条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