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854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原告:***,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原告:***,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越,总经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锴刚,男,1982年12月3日生,住黄岛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