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8民初56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兴华集团大楼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123211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立即更换原告家被损坏的四块奥博牌光伏太阳能板。2、请求两被告立即对原告家安装的发电统进行加固。3、对原告因光伏系统受损后导致的发电功能受损减少收入进行赔偿,暂计2000元。4、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原告***从被告***所经营的商铺内购买了由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博牌家庭光伏系统一套,并由被告***负责在原告位于清苑县的自建房屋房顶上进行安装,因此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共计114000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在原告住处安装的奥博牌光伏系统中的四块人阳能板从原告自建房屋房顶上掉落并摔坏,导致原告所购买的光伏系统发电功能受损,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安装不牢固,原告自建房屋上的整体光伏系统处于危险的境况,对原告的自建房屋以及屋内人员的居住安全产生了威胁。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立即更换被摔坏的太阳能板以及对原告家安装的光伏系统进行加固,但是两被告互相推推诿。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兴华集团大楼5层502室,电话:400××××2769。而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电话无法接通。综上,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