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润安非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4769号
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安非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6号1层3-A房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安非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