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泽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2740号
原告:青岛泽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办公区803。
法定代表人:王鹏业,总经理。
被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38号4户。
法定代表人:杨青,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泽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