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盛森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64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68502641。
法定代表人:单士利,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盛森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阳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85542928。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森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14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盛森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