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6060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单士利,经理。
被申请人:朱跃随,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跃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跃随的银行存款85000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跃随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7000元。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