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156号
原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68502641。
法定代表人:单士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都,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鑫金山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孙中岩,总经理。
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枣庄鑫金山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冠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