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68502641。
法定代表人:单士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丙迎,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