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5367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8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开发***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685026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