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商初字第00787号
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4918-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85026-4,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单士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诉被告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大力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益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大力公司申请撤回对益统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大力公司撤回对益统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16元,由新大力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