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法定代表人:**丞。 被执行人: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7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36354.2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福田支行1806××××1251账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4425××××1287_1账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25××××2745账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宸晖鑫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份额、深***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份额、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份额、深圳市广途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份额、深圳**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经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713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赵      征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晓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