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5315号
原告:**,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澜,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77号擎天***天阁、***擎天阁3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法定代表人:**丞。
上列原告**诉被告**澜、***及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1.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740.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740.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