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08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澜,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77号擎天***天阁、***擎天阁3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法定代表人:**丞。
原告***诉被告***、**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