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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451号 原告:**,女,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澜,女,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77号擎天***天阁、***擎天阁3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