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3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HFB1L。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32944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44PH4(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W998M。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价值人民币2455843.75元的财产。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55843.7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