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833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澜,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77号擎天***天阁、***擎天阁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07XX。 法定代表人:**丞。 原告***与被告***、**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016.67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长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