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春风雨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105号2号楼1层13、14、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和平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春风雨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四川春风雨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不当,自***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川春风雨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未给当事人新的举证期限,程序存在瑕疵;法律适用方面,案涉合同系判决解除,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