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毅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毅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许卫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2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毅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新村西区19栋3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毅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