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斜科技园信安创业广场10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1960N。
法定代表人:梁阳。
原告***与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明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丽冰
书 记 员 徐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