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21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新村**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胡玲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杨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