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毅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6197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兴海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1960N。
原告***与被告***、***斌鼎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证明与二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