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5220号
原告:新疆盛世红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北五巷18号**小区5栋一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新疆嘉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六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盛世红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新疆盛世红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新疆盛世红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盛世红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努尔·***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文